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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议离婚时把房产赠予离婚成年子女未过户可撤销吗?2024/12/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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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12-8 16:05:2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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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离婚协议中约定把房产赠与给成年子女,但是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,这代表着虽然双方共同前往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生效,但是由于不动产的赠与行为没有完成,此时仍然可以撤销该房产的赠与。

 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:“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”;第六百五十八条: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、扶贫、助残等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,不适用前款规定”;第六百五十九条:“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,应当办理有关手续”可以知道,房产的权利转移需要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,过户登记结束,才算办理完成权利转移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八条,赠与的房产在办理完成过户登记之前,赠与人均可撤销对该房屋的赠与。

  另外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: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,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,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。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、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。”离婚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,离婚协议从双方签字后便发生法律效力了,纵使离婚协议中夹杂了有关房屋的赠与,也不可否认该部分条款还系赠与条款、应当受民法典中关于赠与之有关规定的约束,若赠与的房产没有过户给离婚成年子女,则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协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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